一、国际公证(海牙公证或海牙认证)的历史源流:
国际间的公证源于罗马时代,当时他们被称为“Scribes”、“tabellio”,当初的职责是抄、写及复写,在取得适当的技术及知识后,渐渐演变成公证人。
在欧洲,公证最早时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国的公证委任制度是在13世纪由教宗委托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证人而成立,发展至19世纪,形成目前的体制。
1997年之前,所有香港国际公证人是由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的,并按照1961年海牙公约的要求办理国际公证工作。
1997年后,香港设立考试制度产生国际公证人,又鉴于中国不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香港的国际公证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续,现在香港国际公证工作,与1997年前没有分别。
二、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证明或者文件拿到海外(不包括香港)使用或者投资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那么则需要进行国际公证:
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则只需要进行香港国际公证。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
认证。这个程序是将上述公证好的文件交给海外国家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文件的官员签名确认,这一个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
三、什么是香港国际公证人:
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1997年以前,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然而香港现时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第 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四、香港国际公证人的工作任务:
公证人主要负责在香港编制及验证供海外使用的文件。公证人在全球受到广泛的认可。公证人于文件上签署及加盖其个人印章,拟备证明文件或作验证。印章由来已久,于大多数国家都被视为验证文件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公证人的签署及印章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及许多外国领事馆注册。此外还有进一步验证签署及印章的程序,即「验证」程序。
另外,公证人获《婚姻条例》﹝第 181 章﹞授权以婚姻监礼人身份主持婚礼。
常见的公证服务包括,但并不仅限于:
1. 出生证明书 2. 死亡证书 3. 结婚证书 4. 公证人见证签名宣誓书 5. 公证人见证及签名委托书 6. 法院盖章的绝对判决Decree Absolute stamped by the court 7. 法院盖章的离婚判决书Decree Nisi stamped by the court 8. 公司注册证书 9. 公司名称变更证书 10. 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11. 会议纪要 12. 公司决策 13. 公司良好声誉证明 14. 公司内务文件 15. 公司税务信件 16. 编制及见证海外使用的授权书 17. 见证海外土地或物业买卖文件 18. 提供与管理海外个人财产或个人在海外拥有的财产有关的文件 19. 验证移民或移居等用途的个人文件及资料 20. 验证公司、商业及业务文件 21. 编制海事报告 22. 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验证及保存公证记录 23. 见证婚礼,委任婚姻监理人主持婚礼。
五、进行香港国际公证,客户根据公证情况不同应提供一下资料:
1. 需要公证的文件
2. 公证内容使用地(必须提供)
3. 公证内容的用途(必须提供)
4. 申请扔有效身份证或护照。
注:寻求公证服务时,将要公证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以及所出示的附带或支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公证人,以便节省时间及费用。
六、申请办理公证所需时间:
根据公证内容的不同而定。
七、所需要的费用:
公证人的费用是根据服务内容及复杂程度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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